教职工行为规范(修订)
时间:2014-09-22 14:37   来源:人事处

第一条 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。

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

(一) 不得组织、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;

(二) 不得组织或煽动闹事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及管理秩序;

(三) 不得书写、制作、张贴、投递、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、传单、标语、演讲等;

(四) 不得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;

(五) 不得组织、参与邪教、迷信活动。

第三条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,维护校园安全稳定。

(一) 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秩序、妨碍公共安全、损坏公私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;

(二) 不得参加赌博,不得为赌博提供场所;

(三) 不得传播、复制淫秽物品等;

(四) 不得寻衅滋事、盗窃、酗酒;

(五) 不得组织、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;

(六) 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
第四条 爱岗敬业,遵守纪律,各项工作达到岗位相应标准。

(一) 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;不得旷工、消极怠工;

(二) 各类岗位人员未经学院批准,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兼职(经学院批准的学术、学会等兼职除外);

(三) 不得随意调(转)岗、调课、停课、找人代课。

第五条 恪守职业道德,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。

(一)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、形象、声誉等;

(二) 不得泄漏考试内容、弄虚作假、舞弊等;

(三) 严谨治学,实事求是。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。

第六条 言谈举止文明有礼。

(一) 不得造谣、诽谤、中伤他人;

(二) 不得猥亵、侮辱妇女,或进行其他有损妇女人格的活动。

(三) 仪表端庄,衣着整洁大方。不得在工作场所内穿与教职员工身份不相称的衣着与装束。

第七条 情趣健康、作风端正。

(一) 不得破坏他人家庭;

(二) 不得吸毒、卖淫、嫖娼等。

第八条 廉洁奉公,自尊自省。

(一) 不得滥用职权,侵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;

(二) 不得利用职权挪用、贪污公款,不得索贿、受贿或向他人行贿;

(三) 不得擅自向教职工或学生收取任何费用;

(四) 未经学院批准,不得参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、二学历等各类招生宣传工作;

(五) 不准与学生参加营业性歌厅、舞厅、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;

(六) 不得丧失立场,包庇、纵容违法、违纪、违规人员;

(七) 不得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或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。

第九条 爱护公共财物,维护公共环境卫生。不得浪费国家和学校财产、损害公共财物和学校经济利益。

师德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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