辅导员廉洁自律守则
时间:2014-09-22 14:41   来源:人事处

一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关于教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。

二、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必须经分院领导审批方可操作,并将费用支出明细上报。

三、辅导员离岗或岗位调整时,必须形成书面交接报告,包括班费等项目。

四、不得参与各种培训证书的宣传和招生。

五、在工作中,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各种有价证券或礼品。

六、不得挪用班费等集体费用,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工作执行的宴请,不得有行贿、假公济私等其它违纪行为。

七、在学生干部的任用、国家奖、助学金的评选及各级各类评奖、评优、发展党员等工作中坚持标准,坚持公平、公证、公开原则。

八、不准与学生参加营业性歌厅、舞厅、夜总会等娱乐活动。

九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。

师德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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